第三章 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通过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两种方式 回收。容量电费与电量电费比例计算公式为:
容量电费:电量电费=(折旧费+人工费):运行维护费(不含 人工费)
第十一条 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 电方支付。容量电费按照受益付费原则,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公 司收取。
第十二条 各省级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网支付的容量电费,以区域电网对各省级电网提供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程度为基础,综合 考虑跨区跨省送(受)电量、年最大负荷、省间联络线备用率和 供电可靠性等因素确定。
计算公式为:
各省级电网承担的容量电费比例= r1×(该省级电网跨区跨省 结算送(受)电量÷ 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跨区跨省结算送(受)电 量)+ r2×(该省级电网非同时年最高负荷÷ σ各省级电网非同时 年最高负荷)+r3×σ(该省级电网与区域电网各联络线的稳定限 额-实际平均负荷)/〔2×σ(区域电网各省间联络线稳定限额-实际 平均负荷)〕
其中:
r1=(区域电网统调机组跨区跨省结算送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 电网统调机组跨区跨省结算送电量)÷(区域电网统调机组发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统调机组发电量) 或者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 跨区跨省结算受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省内售电量
r2=(1-r1)÷2×区域电网紧密程度调整系数
区域电网紧密程度调整系数反映各区域内省级电网联系的紧 密程度。计算公式为:
(区域内跨省交易电量÷区域总用电量)÷(σ各区域内跨省交 易电量÷σ各区域总用电量)
r3=1-r1-r2
当区域电网紧密程度调整系数过大导致r3为负时,r3取0,
相应r2=1-r1。
第十三条 华北电网准许收入扣除京津唐电网应单独承担部分
后,为京津唐电网与华北电网内其他省级电网共同承担部分。 京津唐电网应单独承担的准许收入,按京津唐电网自用固定
资产原值占华北电网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核定。 京津唐电网与华北电网内其他省级电网共同承担的准许收入,
按第十条确定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之间的分摊比例,按第十二条 确定容量电费的分摊比例。
京津唐电网内各省级电网应分摊的容量电费,以京津唐电网 单独承担的准许收入加上其应分摊的容量电费为基础,按照其与 京津唐电网最大负荷的同时负荷比例确定。
京津唐电网范围内,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 京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
第十四条 分摊给各省级电网公司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 摊费用纳入省级电网准许收入,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按 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确定标准收取。
第四章 输电价格的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对上一监管周期内受新增投资、电量增长等影响区域电网实际收入超过(低于)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本监管周期或下一监管周期定价时平滑处理。省级电网分摊的容量电费在监管周期之间调整过大、一个周期消化 有困难的,可以在两个监管周期内平滑处理。
第十六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 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电网企业可以向国 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对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 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 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中《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