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管理人对谁负责
申请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破产申请中管理人的作用是: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二、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要做到的点
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要做到的点有:
1.妥善管理,按预定方案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妥善管理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的债务或者交付的财产;
2.稳健经营,按不同破产程序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严格控制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3.摸清家底,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4.做大蛋糕,通过行使撤销请求权、追回权等,追回相应的债务人财产;要求债务人的未完全出资的出资人缴纳出资;
5.依法抵消,认真审查主张抵消的债权;
6.编制方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7.监督执行,在重整程序中,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后,做好监督;
8.稳定大局,做好沟通、说明和说服工作,避免发生矛盾;
9.接受监督,全面记录执行职务过程,以便于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查询、监督;
10.及时报告,对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报告事项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
三、破产清算管理人哪些不能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